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67號
債 權 人 台灣護漏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亞芬
債 務 人 一進企業有限公司
債 務 人 程琮崴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一進企業有限公司、程琮崴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權人提出之發票買受人及送貨單客戶之均為一進企業有限
公司,請具狀釋明程琮崴應負
連帶給付責任之
法律依據及證
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程琮崴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三、債務人一進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