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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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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057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8號 債 權 人 李天雨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、林花玉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承億工程有限公司更名資料。 二、依台端提出之償還計劃書未有利息之約定,則請求自民國98   年7 月10日起至民國100 年7 月25日止,按年息5 ﹪計算利   息之依據? 三、又依民法第207 條前段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   則扣除債務人已清償之本金後(如係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   前清償,似應扣除本金;如係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之後清   償,請提出每次抵充之利息及本金若干元之計算書),具狀   更正請求之標的(台端請求依新台幣5,025,000 元計息,與   上開規定不符)。 三、債務人林花玉最新之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  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四、債務人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 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  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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