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8號
債 權 人 李天雨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、林花玉間請求
支付命
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
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承億工程有限公司更名資料。
二、依台端提出之償還計劃書未有利息之約定,則請求自民國98
年7 月10日起至民國100 年7 月25日止,
按年息5 ﹪計算利
息之依據?
三、又依
民法第207 條前段規定,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,
則扣除債務人已清償之本金後(如係於民國100 年7 月25日
前清償,似應扣除本金;如係於民國100 年7 月26日之後清
償,請提出每次抵充之利息及本金若干元之計算書),具狀
更正請求之標的(台端請求依新台幣5,025,000 元計息,與
上開規定不符)。
三、債務人林花玉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四、債務人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
定
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