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578號
債 權 人 李天雨
債 務 人 圓登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彥廷
債 務 人 林花玉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佰叁拾玖萬玖仟伍佰捌
拾貳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