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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185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1858號 債 權 人 鈺立鋼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代 理 人 曾冠華 債 務 人 三立達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日得 人 一、債務人三立達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伍拾壹萬   柒仟壹佰壹拾壹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 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   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三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如依其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  時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;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  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  定有明文。次按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所謂公司負責人對   於公司業務之執行,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,係指公司負   責人於執行公司業務時,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  ,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之權利者,   始屬相當,民法第28條規定亦同斯旨。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   務人發支付命令,惟查債務人王日得以三日達有限公司名義   向聲請人公司購貨,係屬正當交易行為,尚無侵害他人權利   可言,聲請人公司貨款未獲清償,僅得依兩造公司間買賣之   法律關係請求給付貨款,其依前開規定請求債務人王日得與   三日達有限公司連帶賠償損害,即屬無據,其該部分請求為   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五、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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