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951號
債 權 人 大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文泫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(
經查經濟
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,債務人統晶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
人為劉譯鸚,
非為賴雲龍,請儘速具狀更正),並提供最新
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
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