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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27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2719號 債 權 人 永丰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真 債 務 人 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 二、債務人久大國際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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