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52號
債 權 人 昌冠產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瑞蓉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侒欣食材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貨款新台幣274,253 元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(
按
民法第203 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
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。
二、釋明貨款新台幣274,253 元自民國104 年9 月17日起算利息
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文件(按民法第229 條規定,給付無確
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
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
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
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)
三、債務人侒欣食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