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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34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52號 債 權 人 昌冠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侒欣食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貨款新台幣274,253 元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(按   民法第203 條規定,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   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)。 二、釋明貨款新台幣274,253 元自民國104 年9 月17日起算利息   之依據,並提出相關文件(按民法第229 條規定,給付無確   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   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  訴狀,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  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。) 三、債務人侒欣食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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