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454號
債 權 人 加育氣體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沅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請釋明債權人加育氣體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,並提供
證明文件影本)。
三、請釋明債務人加育氣體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提供
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
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