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748號
債 權 人 滿慶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郝麗娟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蘇育德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來狀
所載本票影本之本票是否經提示及提示日為何?(
不得早於狀附本票之到
期日及提示日) 。
二、債務人蘇育德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