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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38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3845號 債 權 人 韋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代 理 人 張元慧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興和聯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務人興和聯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 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  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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