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5號
債 權 人 廣世清環保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淑潁
上列
債權人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
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釋明正確之
債務人(依提出之證物所示,債務人名稱應為豪楹企
業社,
非豪楹企業社會;
法定代理人為王郁茹,非王郁佑。又如
豪楹企業社為
獨資商號,債務人應記載為「王郁茹即豪楹企業社
」),並提供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