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39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3935號 債 權 人 廣世清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淑潁 上列債權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釋明正確之債務人(依提出之證物所示,債務人名稱應為豪楹企 業社,豪楹企業社會;法定代理人為王郁茹,非王郁佑。又如 豪楹企業社為獨資商號,債務人應記載為「王郁茹即豪楹企業社 」),並提供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