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55號
債 權 人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羅秋冬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開鼎建設有限公司、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
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
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(
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就
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,
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)。
二、債務人開鼎建設有限公司、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
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
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