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43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4355號 債 權 人 大興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秋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開鼎建設有限公司、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 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(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,就   「同一債權人」對「同一債務人」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  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本件債權人對各債務人分別為請求,   故應分別繳納裁判費)。 二、債務人開鼎建設有限公司、壬寶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   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   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