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5694號
債 權 人 綠量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惠善
債 務 人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
債 務 人 郭文仁
債 務 人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
支付
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
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請到院國庫繳納,或購買受款人「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」之郵政匯票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