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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56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5694號 債 權 人 綠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善 債 務 人 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威廷 債 務 人 郭文仁 債 務 人 宇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土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加士達工程企業有限公司等三人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(請到院國庫繳納,或購買受款人「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」之郵政匯票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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