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
債 權 人 人久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傅炳正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、傅義信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對債務人傅義信請求之依據(依
聲請狀所附資料顯示
,
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聯揚營造有限公司一人,而傅義信僅
為其公司
法定代理人,請具狀撤回傅義信「債務人」之部分
。並敘明債務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)。
二、債務人聯揚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