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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747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7479號 債 權 人 元信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光復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鴻潤有限公司、上禾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上禾興有限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,及足以確   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事實(依買賣交貨與付款契約書、   聯絡單、發票所示,其簽名核章、聯絡對象均係債務人鴻潤   有限公司,並無債務人上禾興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之簽   名或蓋章,尚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上禾興有限公司有何債權   債務關係)。 二、債務人鴻潤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之最新公司   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晏任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  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  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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