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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78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15號 債 權 人 曾茂盛即海富船舶電機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真企業有限公司、張生筆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提出系爭本票三紙之退票理由單影本。 二、補正債務人昱真企業有限公司、張生筆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  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  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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