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7815號
債 權 人 曾茂盛即海富船舶電機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昱真企業有限公司、張生筆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提出
系爭本票三紙之
退票理由單影本。
二、補正債務人昱真企業有限公司、張生筆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
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