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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809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8091號 債 權 人 錦德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戴雪枝 債 務 人 總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絢貿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  新台幣■中文金額轉換■   元,   及自■片語■(送達日期)起至清償日止,   ■片語■(利率)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   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 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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