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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8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8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文祺 上債權人債務人晉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公司現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等資   料院。 二、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   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到院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  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1  月  9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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