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158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
法定
代理人 林文祺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晉乾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公司現合法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地址等資
料院。
二、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
理人最新現戶
戶籍謄本到院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、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