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76號
債 權 人 三鼎工程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崇森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權人三鼎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人(
聲請狀
未記載,並增列之)。
二、債務人崇森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9月7日高市府
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解散或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
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
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
三、債務人崇森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
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