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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82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8276號 債 權 人 三鼎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崇森科技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權人三鼎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(聲請狀   未記載,並增列之)。 二、債務人崇森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9月7日高市府   經商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  法定代理人,並附其解散或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   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   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 三、債務人崇森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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