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1號
債 權 人 唯昇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宗慶
代 理 人 劉文達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顏許春秀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張慶輝即晉福商行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(
按獨資
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
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,實際上係由
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,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
體,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,若商號之負責人
嗣後變更
為他人,係為另一權利主體,兩者主體不同,自不應由後一
主體負票據責任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