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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8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8371號 債 權 人 唯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慶 代 理 人 劉文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顏許春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聲請, 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張慶輝即晉福商行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(按獨資   商號為發票行為並於本票發票人欄上為蓋章者,實際上係由   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,故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   體,就簽發之本票負發票人責任,若商號之負責人嗣後變更   為他人,係為另一權利主體,兩者主體不同,自不應由後一   主體負票據責任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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