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32號
債 權 人 旭穩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丁吳岫雲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王沛慈即尚紅商行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正確債務人。(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單客戶名稱為「
尚紅自助餐」,則請求王沛慈即尚紅商行給付之依據,並提
出相關證明文件)
二、貴公提出之出貨單部分模糊不清,請提出清晰版。
三、債務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