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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92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9232號 債 權 人 旭穩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吳岫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沛慈即尚紅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正確債務人。(依貴公司提出之出貨單客戶名稱為「   尚紅自助餐」,則請求王沛慈即尚紅商行給付之依據,並提   出相關證明文件) 二、貴公提出之出貨單部分模糊不清,請提出清晰版。 三、債務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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