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442號
債 權 人 元山鋼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金定
債 務 人 清山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朱育陞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捌佰捌拾伍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
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