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0號
債 權 人 崴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關永昌
代 理 人 蔡嘉政
律師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詠丞機械有限公司、謝欽富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二、向本院
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
清算人最新
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
法定
代理人;若查無清算人,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
代理人,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