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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95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0號 債 權 人 崴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永昌 代 理 人 蔡嘉政律師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詠丞機械有限公司、謝欽富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二、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   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,並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   代理人;若查無清算人,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   代理人,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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