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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3951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0號 債 權 人 崴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永昌 代 理 人 蔡嘉政律師 債 務 人 詠丞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欽富 人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叁萬零壹佰元,   及其中㈠新台幣叁佰零柒萬伍仟叁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   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  息,㈡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 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㈢新台   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  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   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1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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