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0號
債 權 人 崴立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關永昌
代 理 人 蔡嘉政
律師
債 務 人 詠丞機械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欽富
人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肆拾叁萬零壹佰元,
及其中㈠新台幣叁佰零柒萬伍仟叁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
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㈡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玖仟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㈢新台
幣壹佰壹拾玖萬伍仟柒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
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
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