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513號
債 權 人 燁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光燦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全年超市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
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
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補正蓋有債權人燁鎌有限公司大小章之支付命令
聲請狀及增
列
法定代理人之姓名。
二、釋明債務人全年超市正確之名稱為何及法定代理人「涂」志
政正確之姓名(
本件經商工資料登記資料顯示,係全年「興
業有限公司」法定代理人「凃」志政)。
三、債務人全年超市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