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981號
債 權 人 高雄市永安區公所
法定
代理人 林文祺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鈺展園藝造景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陳報債務人公司最新
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址等資料到
院。
二、請具狀提出債務人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
理人最新現戶
戶籍謄本到院(戶長變更、全戶動態紀事欄、
個人紀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