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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0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 債 權 人 恆利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通利 債 務 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有無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函,如李鋼   工程有限公司未選任清算人,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。 二、解散時全體股東名冊及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最新   及解散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4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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