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
債 權 人 恆利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通利
債 務 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債務人李鋼工程有限公司有無向本院呈報
清算人函,如李鋼
工程有限公司未選任清算人,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。
二、解散時全體股東名冊及
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,最新
及解散時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