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055號
債 權 人 恆利興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通利
債 務 人 李鋼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劉金英
法定代理人 李威寰(原名:李獻忠)
法定代理人 劉武和
法定代理人 李清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壹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叁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
異議
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