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64號
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芠杰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陽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債務人陽典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
法定代理人(依經濟部
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陳漢陽),並提出
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二、釋明請求
違約金新台幣4,000元之計算方式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