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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09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0964號 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陽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釋明債務人陽典科技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(依經濟部   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陳漢陽),並提出   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 )。 二、釋明請求違約金新台幣4,000元之計算方式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1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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