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257號
債 權 人 唯統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侯玉如
債 務 人 歐維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靖翎
上列
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歐維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 條、第2 條、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
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經核,債務人歐維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乃設於屏東縣屏
東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1 樓,
非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
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
前揭專屬管轄之
規定,其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