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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16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75號 債 權 人 聯盟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萬掌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安蓪通信有限公司、何麗雪發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經核,債務人安蓪通信有限公司、何麗雪住所地在嘉義 縣,屬本院轄區,本院對之無管轄權,債權人聲請對該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,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,其聲請自非 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 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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