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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16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677號 債 權 人 謝琬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 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債務人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4年3月11日新北府   經司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廢止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   定代理人,並附其解散或廢止前及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  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 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。 二、釋明對債務人黃思菱請求之依據(本件之債務人應僅係法藍   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一人)。 三、債務人法藍四季食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 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  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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