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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19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童心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依貴公司債權計算書所載,迄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   日止,債權總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參佰零捌元,已受   償新台幣壹萬肆仟元,則請求貳拾伍萬捌仟參佰零捌元本息   之依據?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年  12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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