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0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童心
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依貴公司債權計算書
所載,
迄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
日止,債權總金額為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參佰零捌元,已受
償新台幣壹萬肆仟元,則請求貳拾伍萬捌仟參佰零捌元本息
之依據?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