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71號
債 權 人 綠之屋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雅君
債 務 人 陳鳳昭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壹萬貳仟零肆拾元,及其
中各就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,自各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
,均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
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