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197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72號 債 權 人 中進旗幟禮品綉莊 法定代理人 陳威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 二、陳明中進旗幟禮品綉莊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?如係獨資   ,債權人應記載為「陳威林即中進旗幟禮品綉莊」。 三、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(如非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利   息,應併釋明其依據)。 四、債務人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 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  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