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1972號
債 權 人 中進旗幟禮品綉莊
法定
代理人 陳威林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。
二、陳明中進旗幟禮品綉莊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或合夥?如係獨資
,債權人應記載為「陳威林即中進旗幟禮品綉莊」。
三、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何(如
非自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算利
息,應併釋明其依據)。
四、債務人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
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
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