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63號
債 權 人 順成鋼鐵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義昌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趙秦儀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
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
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為104年12月4日之依據。
二、債務人趙秦儀最新之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