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2193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3號 債 權 人 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長 債 務 人 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登順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壹元   ,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叁拾柒元,自本支付命  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   新台幣叁拾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  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㈢新台   幣貳拾叁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㈣新台幣貳   拾肆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㈤新台幣叁拾壹   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 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   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   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