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193號
債 權 人 印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金長
債 務 人 樂謙電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孫登順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壹萬零陸佰伍拾壹元
,及其中㈠新台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叁拾柒元,自本支付命
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㈡
新台幣叁拾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㈢新台
幣貳拾叁萬伍仟貳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㈣新台幣貳
拾肆萬叁仟貳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
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㈤新台幣叁拾壹
萬肆仟捌佰肆拾陸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
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所載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