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782號
債 權 人 寶信金屬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原烈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興昌鋼鐵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具狀增設債務人興昌鋼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,並查對債
務人名稱,如有錯誤請一併更正。
二、債務人興昌鋼鐵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