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2818號
債 權 人 景鴻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讚成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倍吉史丹新能源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
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。
二、債務人倍吉史丹新能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
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
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