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3421號
債 權 人 晉吉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皇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
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權人晉吉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
代理人為何?
二、請釋明債務人皇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
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
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
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