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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4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9號 債 權 人 楊宗原即創豐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德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釋明債務人德迅股份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代理人為何(經   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,德迅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   理人為蘇崇斌,非為林芬妃,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),並提   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 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 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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