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119號
債 權 人 楊宗原即創豐企業社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德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務人德迅股份有限公司之確切法定
代理人為何(
經
查詢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結果,德迅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
理人為蘇崇斌,
非為林芬妃,如書寫錯誤具狀更正),並提
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