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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43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4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利典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林志誼民國102、103年度於國稅局申報之所得資料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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