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434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隆毓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利典機電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
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
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請求以勞保投保金額計算請求金額之依據。(蓋依財
政部北區國稅局102、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其薪
資總額僅38,546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