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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74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(優聯資源有限公司) 兼法定代理 蔡富隆 人 相 對 人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 債 務 人 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盧博昭 人 債 務 人 蔡國明 債 務 人 陳志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( 優聯資源有 限公司) 、蔡富隆、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舜億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、盧博昭、蔡國明、陳志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,並陳報其合法設立   之代表人或管理人,及經我國政府認許於我國境內營業之相   關證明文件。 二、債務人盧博昭、蔡富隆、陳志文、蔡國明最新之戶籍謄本(  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  )。 三、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  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   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   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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