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(優聯資源有限公司)
兼法定代理 蔡富隆
人
相 對 人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
債 務 人 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盧博昭
人
債 務 人 蔡國明
債 務 人 陳志文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( 優聯資源有
限公司) 、蔡富隆、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舜億企業
股份有限公司、盧博昭、蔡國明、陳志文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,並陳報其合法設立
之代表人或管理人,及經我國政府認許於我國境內營業之相
關證明文件。
二、債務人盧博昭、蔡富隆、陳志文、蔡國明最新之
戶籍謄本(
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
)。
三、債務人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、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
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
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