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749號
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鳳龍
債 務 人 UNITRADE RESOURCES LIMITED(優聯資源有限公司)
兼法定代理 蔡富隆
人
債 務 人 科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文瑞
債 務 人 舜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盧博昭
人
債 務 人 蔡國明
債 務 人 陳志文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連帶給付美金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