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
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呂芳銘
債 務 人 三泳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永滕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,
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
之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
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三泳有限公司向
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
000000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
催討仍未獲清償,
迄今尚有電信費161478元,專案補償款47
0709元,共計新臺幣632187元未作繳納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