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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88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三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滕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, 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肆佰柒拾捌元,自支付命令送達  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 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   債務人三泳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,代表門號   0000000000,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,幾經   催討仍未獲清償,今尚有電信費161478元,專案補償款47   0709元,共計新臺幣632187元未作繳納。 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  同一效力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: 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   狀申請。 二、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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