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
債 權 人 藍陸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向復生
上
債權人與
債務人國郁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究為南
非幣141,788.42元,亦或新台幣
141,788.42元,如為後者,請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額
。
二、債務人國郁漁業有限公司於104 年1 月1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
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
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
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、法定代理
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,
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