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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4 年度司促字第 49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 債 權 人 藍陸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向復生 上債權人債務人國郁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聲請,特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本件請求之標的金額究為南幣141,788.42元,亦或新台幣   141,788.42元,如為後者,請具狀更正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額   。 二、債務人國郁漁業有限公司於104 年1 月12日高市府經商公字   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解散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   人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   記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、法定代理  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,  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                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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