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6號
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松季
債 務 人 汯廣物流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 謝依玲
人
上列
債權人與債務人汯廣物流有限公司、謝依玲間請求
支付命令
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
期即
駁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
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整。
二、請提出已對債務人為
債權讓與之通知,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
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三、債務人汯廣物流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
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
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