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27號
債 權 人 結進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瑞昌
代 理 人 方金寶
律師
債 務 人 富象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政利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台幣玖拾柒萬肆仟肆佰捌拾柒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
聲請狀
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,本命令與
確定判決有
同一效力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
附註:
一、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庸具
狀申請。
二、
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
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