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4號
債 權 人 陸軍第八軍團
法定
代理人 何安繼
上列
債權人與
債務人興富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支付命令事件,
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
駁
回其
聲請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請釋明債權人正確名稱為何(係陸軍第八軍團亦或係陸軍第
八軍團「指揮部」)。
二、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(
聲請狀附表未載明年、月、日)。
三、債務人興富盛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
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
省略、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
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